壹.兩岸裝修業之起源與定位
1-1 概論(楔子)
從傳統施工理念、習性及工具操作技巧角度,看兩岸裝修市場起源這個問題其答案應該是一致的。雖然臺灣在經營管理、工法研究這一方面,可能提早某些時問,但以時問去探討這個問題並不正確,如在臺灣處於日據時代、中國處於列強割據的年代,自有其屬於裝修工程這一相關產業的存在,且其產生一種演變性的地域體系。
於1927年後,「interior design」這個一直在臺灣稱之為「室內設計的專業名詞出現開始時,兩岸完全處於兩種不同生活方式及隔離的狀態,所以當其本身受經濟能力之影響,而提升追求某些實際需求時,自然的;「裝修」工作會因地、因時,而發展出一適應自我生存的法則。當這個法則;不是因一個既有的優良傳統及時間經驗所累積而形成,在它發展到某些層面時,它就可能出現許多沒有形成體系的習慣,也就是;它會因市場的快速膨漲,而形成一種不自然及不規則的慣例。此時;若政府及相關單位能因勢利導,廣邀專家學者,度量國情、社會所需,加以擬定制度規範,就不致於因這種慣例的產生,而影響往後健全制度的形成及發展。
反觀有著相同發展軌跡的中國,在其開發經濟、推展貿易的同時,卻能針對這個市場的管理,預先投下許多心力,從所獲得資料顯示,中國主管建築官員對裝修市場定位與重視、比台灣的官員先進多了。同樣的;兩岸都將「裝修」工作稱之為「室內設計」(CSID)(CIID),但兩岸的此項專業人員,所被定位卻有所差異。兩岸的建築主管官員,大都是具有建築專業背景,而非室內設計專業的「中國人」,但顯然的;大陸的建築主管官員,比較能面對現實的修改法令,並使法令符合事實所需。
1-1 概論(楔子)
從傳統施工理念、習性及工具操作技巧角度,看兩岸裝修市場起源這個問題其答案應該是一致的。雖然臺灣在經營管理、工法研究這一方面,可能提早某些時問,但以時問去探討這個問題並不正確,如在臺灣處於日據時代、中國處於列強割據的年代,自有其屬於裝修工程這一相關產業的存在,且其產生一種演變性的地域體系。
於1927年後,「interior design」這個一直在臺灣稱之為「室內設計的專業名詞出現開始時,兩岸完全處於兩種不同生活方式及隔離的狀態,所以當其本身受經濟能力之影響,而提升追求某些實際需求時,自然的;「裝修」工作會因地、因時,而發展出一適應自我生存的法則。當這個法則;不是因一個既有的優良傳統及時間經驗所累積而形成,在它發展到某些層面時,它就可能出現許多沒有形成體系的習慣,也就是;它會因市場的快速膨漲,而形成一種不自然及不規則的慣例。此時;若政府及相關單位能因勢利導,廣邀專家學者,度量國情、社會所需,加以擬定制度規範,就不致於因這種慣例的產生,而影響往後健全制度的形成及發展。
反觀有著相同發展軌跡的中國,在其開發經濟、推展貿易的同時,卻能針對這個市場的管理,預先投下許多心力,從所獲得資料顯示,中國主管建築官員對裝修市場定位與重視、比台灣的官員先進多了。同樣的;兩岸都將「裝修」工作稱之為「室內設計」(CSID)(CIID),但兩岸的此項專業人員,所被定位卻有所差異。兩岸的建築主管官員,大都是具有建築專業背景,而非室內設計專業的「中國人」,但顯然的;大陸的建築主管官員,比較能面對現實的修改法令,並使法令符合事實所需。
1-2 論兩岸裝修業的定位問題
以兩岸所實施之《建築法》而論,台灣修訂《建築法》的目的,在為了維護「營造業」及「建築師」的老大地位。自始至終;(至1996年修訂第七十七條)故意忽略一個自古在房屋建築工程中,即佔有重要地位的「裝修工程」,於建築物的重要性。
《建築法》(台灣)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 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同法第十三條:「本法……。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精神;「建築物」設備之施工人員「依法」得為專門職業,因執行業務之需要,得參加專業設備技師之考試。但這樣一個簡單的邏輯,卻被捨棄,而搞出一個四不像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用一個「命令」去管理已是社會經濟活動比重極大之裝修市場,根本就沒「辦法」。慶幸的是它讓本業正名為「室內裝修業」。
中國的《建築法》表面上雖未明確定位裝修業的位階,但將它和其他法令對照,卻可發現在「各類房屋建築」、「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施工行為上,它是被相提並論的。如《建築法》(大陸)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等」。而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業」,在建設部第87號令《建築物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項:「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的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明確歸類出「建築業」的企業。或如建設部給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建築裝修裝飾歸口管理問題》的復函提到:「建築裝修裝飾屬於建築活動,建築裝修裝飾是建築業的重要
組成部分。」(2000.6.6,中國建設報)。
以兩岸所實施之《建築法》而論,台灣修訂《建築法》的目的,在為了維護「營造業」及「建築師」的老大地位。自始至終;(至1996年修訂第七十七條)故意忽略一個自古在房屋建築工程中,即佔有重要地位的「裝修工程」,於建築物的重要性。
《建築法》(台灣)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 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同法第十三條:「本法……。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精神;「建築物」設備之施工人員「依法」得為專門職業,因執行業務之需要,得參加專業設備技師之考試。但這樣一個簡單的邏輯,卻被捨棄,而搞出一個四不像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用一個「命令」去管理已是社會經濟活動比重極大之裝修市場,根本就沒「辦法」。慶幸的是它讓本業正名為「室內裝修業」。
中國的《建築法》表面上雖未明確定位裝修業的位階,但將它和其他法令對照,卻可發現在「各類房屋建築」、「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施工行為上,它是被相提並論的。如《建築法》(大陸)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等」。而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業」,在建設部第87號令《建築物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項:「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的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明確歸類出「建築業」的企業。或如建設部給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建築裝修裝飾歸口管理問題》的復函提到:「建築裝修裝飾屬於建築活動,建築裝修裝飾是建築業的重要
組成部分。」(2000.6.6,中國建設報)。
2001建設部第9號文《關於加強建築裝飾設計市場管理的意見》提到:「建築裝飾設計是建築工程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談到;「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建築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依其分級標準如下;「一,總則(三)建築裝飾設計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然而;將這個標準對照建設「2000」285號《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一章第四條第二款:「……。綜合設計事務所分和乙級」。同法第四條第三款:「……。專業設計事務所不分級別。」從上述三個「資質標準」來看,中國似乎也沒有將「裝修設計」定位在「建築工程專業設計」。以地方法令;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發布的《住宅裝修裝飾驗收標準》2一l:「住宅裝飾裝修(以下簡稱裝飾)……等。」從中央到地方,對本業的正式名稱,尚未有一統一共識。但顯然的;已正視到它是「建築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1938年國民政府頒佈第一份《建築法》開始,歷經1944、71、76、84、95等次修正,在台期間修改時參照抄錄一些日本、美國的法令規則,而中國亦參考一些英國、蘇聯的建築規章,兩岸的建築法令,就是如此所拼湊出,確不適國情所需之產物,而台灣更因某些專業背景的影響,在既得利益維護之下,根本不願認真探討時潮所需,實質已成長存在的「裝修業」這一問題。所以;「裝修」專業合法地位及法規更難企盼定位。而如此不願正視此一專業的結果,無異是造成現今「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一直無法合理定位的癥結所在。
自1938年國民政府頒佈第一份《建築法》開始,歷經1944、71、76、84、95等次修正,在台期間修改時參照抄錄一些日本、美國的法令規則,而中國亦參考一些英國、蘇聯的建築規章,兩岸的建築法令,就是如此所拼湊出,確不適國情所需之產物,而台灣更因某些專業背景的影響,在既得利益維護之下,根本不願認真探討時潮所需,實質已成長存在的「裝修業」這一問題。所以;「裝修」專業合法地位及法規更難企盼定位。而如此不願正視此一專業的結果,無異是造成現今「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一直無法合理定位的癥結所在。
1-3.專業名詞的探索
(一)室內設計
1904年,出生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愛莉絲.華芙女士開風氣之先,將室內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 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美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1994:4)。1927年,「interior design」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室內設計」時代。(莊修田‧《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
(二)室內裝潢.室內裝飾
在英文的涵義中,室內裝潢或室內裝飾其實是同一個解釋(interior decoration),它的目的在於美化(beautify),在於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中,對維護表面進行繪畫,雕塑和塗脂抹粉的裝點修飾。(中國,建築與文化出版社,《室內設計資料集》)
(三)裝潢.裝飾
裝潢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用黃色的布,包裹書籍、畫冊」亦即「裱褙作」,可以單純的指為地毯、壁紙或家具裱布等鋪貼工作。裝飾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在器物上塗抹漆彩」,勉強只能算是塗裝工作或為漆工的一種。台灣在裝修業未分業之前,從事此項建築活動,一直以「裝潢業」代表本業,中國的許多法令文字上,「裝潢」二字的使用並不多見。但「裝飾」一詞則常被應用。
(四)裝修
裝修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附著於建築物上之門窗、櫥、扇、隔、屏……等之工作」,「這些門窗隔扇,在中國建築中一概叫做裝修;台基以上、舵枋以下、左右到柱間,都可以發展。按地位大概可分為外檐裝修和內檐裝修兩大類。」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 粱思成》
外檐裝修:街門、垂花門、月洞裝的屏門及走廊上採用的倒掛楣子、坐凳楣子、什錦窗等。其功能為建築物內部與外部之間隔物,其功用與檐牆山牆相稱。
內檐裝修:天花板、檻框、隔扇、簾架、花罩以及護牆板、隨牆、壁櫥、地棚水槽等。是建築物內部分為若干部分之間隔物,而非用以避風雨寒暑的。
台灣於1996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建築法77條之2;定名為「室內裝修」,而中國則用「建築裝修裝飾」。
(一)室內設計
1904年,出生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愛莉絲.華芙女士開風氣之先,將室內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 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美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1994:4)。1927年,「interior design」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室內設計」時代。(莊修田‧《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
(二)室內裝潢.室內裝飾
在英文的涵義中,室內裝潢或室內裝飾其實是同一個解釋(interior decoration),它的目的在於美化(beautify),在於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中,對維護表面進行繪畫,雕塑和塗脂抹粉的裝點修飾。(中國,建築與文化出版社,《室內設計資料集》)
(三)裝潢.裝飾
裝潢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用黃色的布,包裹書籍、畫冊」亦即「裱褙作」,可以單純的指為地毯、壁紙或家具裱布等鋪貼工作。裝飾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在器物上塗抹漆彩」,勉強只能算是塗裝工作或為漆工的一種。台灣在裝修業未分業之前,從事此項建築活動,一直以「裝潢業」代表本業,中國的許多法令文字上,「裝潢」二字的使用並不多見。但「裝飾」一詞則常被應用。
(四)裝修
裝修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附著於建築物上之門窗、櫥、扇、隔、屏……等之工作」,「這些門窗隔扇,在中國建築中一概叫做裝修;台基以上、舵枋以下、左右到柱間,都可以發展。按地位大概可分為外檐裝修和內檐裝修兩大類。」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 粱思成》
外檐裝修:街門、垂花門、月洞裝的屏門及走廊上採用的倒掛楣子、坐凳楣子、什錦窗等。其功能為建築物內部與外部之間隔物,其功用與檐牆山牆相稱。
內檐裝修:天花板、檻框、隔扇、簾架、花罩以及護牆板、隨牆、壁櫥、地棚水槽等。是建築物內部分為若干部分之間隔物,而非用以避風雨寒暑的。
台灣於1996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建築法77條之2;定名為「室內裝修」,而中國則用「建築裝修裝飾」。
(五)建築物
依據內政部頒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或雜項工作物,謂之建築物」。很清楚的;所謂的建築物尚未達到人類居住的功能,它只是在地上立著四根柱子、頂著一個屋頂,就是建築物,而且連「牆壁」都不是必需的。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的出來下面幾點:
1,室內設計:是一種意念的表達,經過慎密的動線規劃、機能探討,色調搭配、造型美感,達到符合人
依據內政部頒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或雜項工作物,謂之建築物」。很清楚的;所謂的建築物尚未達到人類居住的功能,它只是在地上立著四根柱子、頂著一個屋頂,就是建築物,而且連「牆壁」都不是必需的。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的出來下面幾點:
1,室內設計:是一種意念的表達,經過慎密的動線規劃、機能探討,色調搭配、造型美感,達到符合人
們居住的「合理人性空間。」
2,室內裝潢:是一種表面的修飾工作。
3,裝潢、裝飾:指的是進行一些美化的施工行為。
4,裝修:是執行一種意念目的,以完整體現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工作。
5,室內:以建築物而言,是指建築物之內部。
由以上五點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最常使用,也最為從事本業人員接受使用的「室內設計」這一名詞,無法完全涵蓋本業的業務意涵。如同建築設計無法代表「營造業」,建築師無法代表「建築業」。因本業的業務一直無法將「設計」與「施工」完全的脫離,往往要求設計師本身是一位設計師、是一位監工(監修)、也是一總承攬人,所以,「室內設計」這個名詞一直無法代表本業完整的業務範園。
2,室內裝潢:是一種表面的修飾工作。
3,裝潢、裝飾:指的是進行一些美化的施工行為。
4,裝修:是執行一種意念目的,以完整體現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工作。
5,室內:以建築物而言,是指建築物之內部。
由以上五點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最常使用,也最為從事本業人員接受使用的「室內設計」這一名詞,無法完全涵蓋本業的業務意涵。如同建築設計無法代表「營造業」,建築師無法代表「建築業」。因本業的業務一直無法將「設計」與「施工」完全的脫離,往往要求設計師本身是一位設計師、是一位監工(監修)、也是一總承攬人,所以,「室內設計」這個名詞一直無法代表本業完整的業務範園。
1-4.專業人員應有的專業定位
在莊修田先生之《室內設計專業地位之建立問題探討》一文之中,對本業之定位有這樣的敘述:「國內常見的與室內設計有關的用語包括:室內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空間設計、裝潢、裝飾、室內裝修、內部裝修、內部佈置……等」,建議將動腦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設計」,將動手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裝修」。(事實上;此二者,均應是手,腦並用地工作。)
「設計」與「施工」既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專業行為,且「室內設計」這專有名詞也無法涵蓋這項業務的實際意義,將這樣的行為給于一個明確的定位是必須的,而以「室內設計」這一名詞去標示今日此業的設計業務,其實並不能算是一個最好的名詞。
如前段「裝修」所述,現在所一直使用的「室內設計」的設計範圍,事實上,不應只是「附著於建築物」的一種行為,它應該是完成一件「有機能建築物」時,所必備的一項行為。可以說,沒有「建築物」就不會出現「裝修行為」,但!「建築物」沒有裝修,根本失去了使用功能。因為居室不僅是為遮風避雨之外,還得汪意動線、色感、照明及提升生活品味等問題。應該正視他是「建築業重要組成
部分」,這個「建築業」範圍的解釋,應該如大陸《建築法》所稱之「建築活動」。
所以「室內」兩字的出現並不適合,且單純的套用「室內」,則航空器、船艦之內部亦是「室內」,如此則背離「建築物」的範圍了,以營造工程而論,自古至今;營造的意義多數指向,以完成「建築物的主結構」為目的之「建築活動」(當然,以營造業的法定位階及規模,它可以獨立完成這所有的建築活動)。而完成這些工作有一定的分工、分業,以營造一棟法定「建築物」而言,它只是這些分工之中的一項而己,如古代之「大木作」。
宋《營造法式》全書三十四卷,分成五部份,第三:各「作」制度十三卷,分別敘述了壕寨、石、大木、小木、雕、旋、鋸、竹、瓦、泥、彩畫、磚、窯十三個工種的標準作。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各分為大木作、裝修作(門窗、隔扇、小木作)石作、土作、瓦作、搭材作(架子工一鷹架、紮彩、棚`匠)、銅鐵作、油作(油漆作)、畫作及裱糊作等十一個專業,所謂「作」也就是今日所稱的「業」,如「營造業」、「裝潢業」、「裝修業」等。但「業」的意思有經營的涵義,所以解釋為工匠的分類可能更為適當。
在莊修田先生之《室內設計專業地位之建立問題探討》一文之中,對本業之定位有這樣的敘述:「國內常見的與室內設計有關的用語包括:室內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空間設計、裝潢、裝飾、室內裝修、內部裝修、內部佈置……等」,建議將動腦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設計」,將動手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裝修」。(事實上;此二者,均應是手,腦並用地工作。)
「設計」與「施工」既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專業行為,且「室內設計」這專有名詞也無法涵蓋這項業務的實際意義,將這樣的行為給于一個明確的定位是必須的,而以「室內設計」這一名詞去標示今日此業的設計業務,其實並不能算是一個最好的名詞。
如前段「裝修」所述,現在所一直使用的「室內設計」的設計範圍,事實上,不應只是「附著於建築物」的一種行為,它應該是完成一件「有機能建築物」時,所必備的一項行為。可以說,沒有「建築物」就不會出現「裝修行為」,但!「建築物」沒有裝修,根本失去了使用功能。因為居室不僅是為遮風避雨之外,還得汪意動線、色感、照明及提升生活品味等問題。應該正視他是「建築業重要組成
部分」,這個「建築業」範圍的解釋,應該如大陸《建築法》所稱之「建築活動」。
所以「室內」兩字的出現並不適合,且單純的套用「室內」,則航空器、船艦之內部亦是「室內」,如此則背離「建築物」的範圍了,以營造工程而論,自古至今;營造的意義多數指向,以完成「建築物的主結構」為目的之「建築活動」(當然,以營造業的法定位階及規模,它可以獨立完成這所有的建築活動)。而完成這些工作有一定的分工、分業,以營造一棟法定「建築物」而言,它只是這些分工之中的一項而己,如古代之「大木作」。
宋《營造法式》全書三十四卷,分成五部份,第三:各「作」制度十三卷,分別敘述了壕寨、石、大木、小木、雕、旋、鋸、竹、瓦、泥、彩畫、磚、窯十三個工種的標準作。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各分為大木作、裝修作(門窗、隔扇、小木作)石作、土作、瓦作、搭材作(架子工一鷹架、紮彩、棚`匠)、銅鐵作、油作(油漆作)、畫作及裱糊作等十一個專業,所謂「作」也就是今日所稱的「業」,如「營造業」、「裝潢業」、「裝修業」等。但「業」的意思有經營的涵義,所以解釋為工匠的分類可能更為適當。
依現存之法章制度,完成一件建築物的設計、規劃、申請、監造由建築師負責其事,但專業技術部分須由專業技師設計、簽證,如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水電技師、空調技師、昇降設備技師等設備部分。須依相關法令規章,另行設計、簽證。從1971年初訂《建築師法》始,至1995年修訂止(1938年頒布之《建築法》即已將建築物之設計人、監造人稱之為「建築師」),國內之建築營造管理法令均因應時勢所趨,朝專業分工作必要之調整,如修訂結構技師法,1995年修定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士)法,均為因應現有建築法令之不足,也因應專業分工之時勢。然而;與消防設備習習相關之「裝修行為」,並未因應事實所需,訂定相關管理規則,而使得《消防法》未能徹底有效執行,因此;已實屬必須,且與消防(防火、防焰、防燃建材)、逃生(動線規劃)、避難等關係緊密之裝修業,有必要提高其專業人員之法定位階及訂定合理的法令規章。
在臺灣,「裝修」的行為稱為「造作」,而裝修的行為也一直被很清楚的有別於「房屋修建」的改樑換柱,所以,這樣的一種施工行為一直被定位在,增加美感與使用功能的目的上,並無關聯於主體結構的維修和改變。而所謂的「造作」,在宋、《營造法式》一書中提到,小木工的施工行為稱為「造作功」,臺灣話「造作」的意思為,在實用器物上增加美化,就中文字彙的意思也有故意做態的目的,
而這樣的目的,基本上和「設計」的目的不謀而合,只是「造作」面貌所呈現的是,以「工匠」的承襲技術、傳承「樣式」而展現,而現今的專業分工,將這一個「樣式」提供的工作,另行獨立出一個設計專業領域。
香港在這方面使用的名詞似乎較為統一,多數使用「裝修公司」這個名詞,
它讓人很清楚的知道他的營業項目。所以;以「裝修」兩字去定位本業是很明確
的,而放棄「室內」這個名詞,也就沒有那麼的不捨了。相信;沒有一位裝修設計師會拒絕為業主的一棟別墅、獨棟大樓的外觀,做「拉皮」或二次工程的設計或施工,更不會拒絕為它設計一個美麗的圍牆大門或通往主建築物的林蔭大道,如此;「室內」兩個字,原則上不適用於本業業務範圍。
在臺灣,「裝修」的行為稱為「造作」,而裝修的行為也一直被很清楚的有別於「房屋修建」的改樑換柱,所以,這樣的一種施工行為一直被定位在,增加美感與使用功能的目的上,並無關聯於主體結構的維修和改變。而所謂的「造作」,在宋、《營造法式》一書中提到,小木工的施工行為稱為「造作功」,臺灣話「造作」的意思為,在實用器物上增加美化,就中文字彙的意思也有故意做態的目的,
而這樣的目的,基本上和「設計」的目的不謀而合,只是「造作」面貌所呈現的是,以「工匠」的承襲技術、傳承「樣式」而展現,而現今的專業分工,將這一個「樣式」提供的工作,另行獨立出一個設計專業領域。
香港在這方面使用的名詞似乎較為統一,多數使用「裝修公司」這個名詞,
它讓人很清楚的知道他的營業項目。所以;以「裝修」兩字去定位本業是很明確
的,而放棄「室內」這個名詞,也就沒有那麼的不捨了。相信;沒有一位裝修設計師會拒絕為業主的一棟別墅、獨棟大樓的外觀,做「拉皮」或二次工程的設計或施工,更不會拒絕為它設計一個美麗的圍牆大門或通往主建築物的林蔭大道,如此;「室內」兩個字,原則上不適用於本業業務範圍。
綜合上論,在此建議,提供「樣式」者的工作稱之為「裝修設計」,將此「樣式」建構完成之行為稱之為「裝修工程」,如此言正名順,無須為英文字而爭論不休,畢竟,我國本業自古就有自己的語言。如清朝把主管建築設計的部門叫「樣式房」,其所提供之圖樣「燙樣」則已有粗圖、細圖、大樣圖之分類。
貳.兩岸裝修工程體系之探索
2一l裝修市場發展起源
從西方「室內設計」,這一代表新思維的裝修設計名詞的勃興與流行起,臺灣由於資訊的傳達,開始瞭解這個名詞的真正目的,也由於一些先進的鑽研與學習,進而推廣與運用,方使得此一行業逐漸的,從師匠工藝轉入專業學術領域,再由學術領導施工而形成了一個新的行業。當然,這當中的演變仍然有賴於經濟力的提升,使此一市場到達相對的供需目的。
30年前的臺灣,由農業杜會慢慢轉型為以出口導向之工業社會,並因政府的前瞻遠見、人民的勤奮努力,進而提昇經濟力與消費力。而因貿易發展、觀光旅遊業興盛,使得許多國人得以有機會,接觸各先進國家之建築設計與商場劃,因此;當有能力投資國內商場時,也同時帶進一些新的裝修理念與要求。
當社會達到這種需求,而本身尚無此資源可供應時,最快也最安全的方法則是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與觀念。裝修設計啟蒙之初,多數經由下列的模式,而建構出今日台灣裝修市場的面貌。
1:引進外國設計師或設計圖。
2:由業主依其記憶或攝影圖片轉述。
3:由工匠提出既有樣式配合業主討論修正。
4:由國內設計師領會業主需求:依其所學、所知,繪製圖面、指揮工匠。
在這個時期,設計人員是發萌期,而施工人員是轉型期,雙方必需使用新舊語言互相了解與學習。
從商業投資的需求到全面建築業興起,將此業普及到所有建築物的裝修,而使得台灣在「裝修設計」的專業研究上,有一快速的發展,並且加速其成長,並進而開發出獨特風格。
貳.兩岸裝修工程體系之探索
2一l裝修市場發展起源
從西方「室內設計」,這一代表新思維的裝修設計名詞的勃興與流行起,臺灣由於資訊的傳達,開始瞭解這個名詞的真正目的,也由於一些先進的鑽研與學習,進而推廣與運用,方使得此一行業逐漸的,從師匠工藝轉入專業學術領域,再由學術領導施工而形成了一個新的行業。當然,這當中的演變仍然有賴於經濟力的提升,使此一市場到達相對的供需目的。
30年前的臺灣,由農業杜會慢慢轉型為以出口導向之工業社會,並因政府的前瞻遠見、人民的勤奮努力,進而提昇經濟力與消費力。而因貿易發展、觀光旅遊業興盛,使得許多國人得以有機會,接觸各先進國家之建築設計與商場劃,因此;當有能力投資國內商場時,也同時帶進一些新的裝修理念與要求。
當社會達到這種需求,而本身尚無此資源可供應時,最快也最安全的方法則是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與觀念。裝修設計啟蒙之初,多數經由下列的模式,而建構出今日台灣裝修市場的面貌。
1:引進外國設計師或設計圖。
2:由業主依其記憶或攝影圖片轉述。
3:由工匠提出既有樣式配合業主討論修正。
4:由國內設計師領會業主需求:依其所學、所知,繪製圖面、指揮工匠。
在這個時期,設計人員是發萌期,而施工人員是轉型期,雙方必需使用新舊語言互相了解與學習。
從商業投資的需求到全面建築業興起,將此業普及到所有建築物的裝修,而使得台灣在「裝修設計」的專業研究上,有一快速的發展,並且加速其成長,並進而開發出獨特風格。
中國雖在裝修設計市場的全面發展上起步較晚(以二次大戰結束之後起算),但也面臨了同樣的情況,和台灣所不同的,中國在此一方面的發展,某部份是由台灣投資者,引進同文同種的專業人員,而非從外來文化的摸索。在這一發展模式的背景下,卻隱然存在一個問題,台灣開發裝修市場的初期,工藝師匠之各項傳統技藝均臻完備,而是設計者處於摸索階段,所以施工者多數可配合設計者之要求。但中國在這方面卻是一個反向模式,雖設計師本身可以擔任工匠指揮的角色,但畢竟設計者本身非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所以在傳授新設計理念同時,並無法同時傳授相對的工藝技術。不過這一點從中國官方的資料中,倒是表達了實質的關切,例如,【中華建築報】6月15日引述建設部鄭一軍副部長的談話,其中提到「建築裝飾行業還應該重點研究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引導建築裝修的消費方向,建立良好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監督機制,確保建築裝修工程的安全,盡快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快對操作人員的培訓,真正做到持證上崗。」又如,【滬建教(2000)】的0177號文,已規定「裝飾施工員」、「裝飾預算員」、「裝飾質量員」等,建設部崗位通知之證書,其執行時間由2000年起。
也許某些的規定分工太細,但中國在培植與管理本業發展的態度上,應有助於其日後建構出裝修業的良好規範。在這麼多完備的法令規章與領導管理之下,似乎讓裝修業的發展有一美好願景,現實卻似乎沒這麼理想,它正逐漸面臨和台灣一樣的發展模式,探究這個原因,在於未能建立專業功匠制度。
也許某些的規定分工太細,但中國在培植與管理本業發展的態度上,應有助於其日後建構出裝修業的良好規範。在這麼多完備的法令規章與領導管理之下,似乎讓裝修業的發展有一美好願景,現實卻似乎沒這麼理想,它正逐漸面臨和台灣一樣的發展模式,探究這個原因,在於未能建立專業功匠制度。
2一2裝修業專業工匠組成分析
以現在的知識去看待「裝修」這個名詞,當然可以很清楚的定位它的業別,
但事實上,它所涵蓋的「業」幾乎是所有「建築業」中之大部份專業分類,但因
「裝修業」的興起,原本屬於「營造工程」的規模及技術,被縮小及改造,且因
施工規模的影響而改變工匠的專業分工。
以下就幾項工程作一些比較:
一.營造業之泥工可分為:
1.砌工(砌磚、石)
2.粉光(鏝灰)
3.修整(人力分工)
4.敷鋪、貼(敷貼磚瓦)
5.填縫(後期分工)
6.斬、磨(早期分工)
就現代營造業體系而言,此類分工有其必要,但除了1砌工2粉光之外,其餘匠作,以現今的建築目的,並不需歸類於營造工程之中,它應該更接近於以裝飾為目的的「裝修業」。所以,從事於類似「修建」工作的現代水泥匠,因工作的量少類繁,而具備了上述幾項技術的「通才」本領,當然在某些成本、專業技術的考量之下,承攬裝修泥作工程之承攬人,並非得事必躬親。
具體而言裝修泥工較無轉型問題的存在,其各項技術、材料,幾乎在裝修業興起之前早己定型,時至今日,並沒有太多的改變。在從事於裝修工作之前,多數的泥工均為民居建築之工匠,所習技藝含砌、鏝、斬、磨等泥作工藝,他們先從事於居房修建,進而從事於裝修泥作,因裝修工程之泥作規模及施工品質及工法,均有別於營造泥工分類與技術要求,所以自然的存留下專業的裝修泥工。
泥匠的工作不若小木工之關鍵於經濟與消費能力,且在裝修工程之中所佔比例及其精準度亦不若木工,這項工匠在大陸裝修業的施工體系中,應該沒有木工問題大。
(二)木工
1.大木工
2.模板工
3.門窗工
4.小木工
以現在的知識去看待「裝修」這個名詞,當然可以很清楚的定位它的業別,
但事實上,它所涵蓋的「業」幾乎是所有「建築業」中之大部份專業分類,但因
「裝修業」的興起,原本屬於「營造工程」的規模及技術,被縮小及改造,且因
施工規模的影響而改變工匠的專業分工。
以下就幾項工程作一些比較:
一.營造業之泥工可分為:
1.砌工(砌磚、石)
2.粉光(鏝灰)
3.修整(人力分工)
4.敷鋪、貼(敷貼磚瓦)
5.填縫(後期分工)
6.斬、磨(早期分工)
就現代營造業體系而言,此類分工有其必要,但除了1砌工2粉光之外,其餘匠作,以現今的建築目的,並不需歸類於營造工程之中,它應該更接近於以裝飾為目的的「裝修業」。所以,從事於類似「修建」工作的現代水泥匠,因工作的量少類繁,而具備了上述幾項技術的「通才」本領,當然在某些成本、專業技術的考量之下,承攬裝修泥作工程之承攬人,並非得事必躬親。
具體而言裝修泥工較無轉型問題的存在,其各項技術、材料,幾乎在裝修業興起之前早己定型,時至今日,並沒有太多的改變。在從事於裝修工作之前,多數的泥工均為民居建築之工匠,所習技藝含砌、鏝、斬、磨等泥作工藝,他們先從事於居房修建,進而從事於裝修泥作,因裝修工程之泥作規模及施工品質及工法,均有別於營造泥工分類與技術要求,所以自然的存留下專業的裝修泥工。
泥匠的工作不若小木工之關鍵於經濟與消費能力,且在裝修工程之中所佔比例及其精準度亦不若木工,這項工匠在大陸裝修業的施工體系中,應該沒有木工問題大。
(二)木工
1.大木工
2.模板工
3.門窗工
4.小木工
大木工幾乎已不存在於現有的營造工程體系(以台灣地區之建築科系而論,幾無木結構之課程),而裝修木工具備之技藝幾乎涵蓋如;小木工、門窗、隔屏、天花板、櫥櫃、大木工(如樣品屋--樣板屋、小木屋等營造結構工程之建造,雖然它屬於臨時建築物,但多數由裝修業承攬施工。)……等。現今之木工工程則因工資高漲而分出;專業地板工、系統家具組合工、門、窗櫺加工業、輕鋼架工等、除輕鋼架工為新式材料外,其他均以木料為主要材料,但所謂「專業」施工的工匠,則多數已脫離傳統小木工的工匠技術。
現階段的台灣裝修木工已幾乎沒有分類,之所以沒有分類的原因在於,「室內設計」初興之時,是融合了大木工、小木工、傳統家具木工及美式家具木工等之粗細木工,各依所學,施做設計者或業主所需要之構件而形成,各種木工匠均為真正繼承師藝學有所長,相對的,在不悖離施工原理的原則下,逐漸轉型成一個裝修木工的專業工匠,但之後再加入的學徒,雖具備了裝修木工的專業技藝,
但!同時也失去了各項專業木工所專屬的部份技藝。
中國由於裝修業發展太快,傳統技藝與新工藝幾乎沒有銜接期,它由多數未有基礎養成的工人來從事此工作,大量投入的結果,對於本業日後的發展,將是一種極大的隱憂。
現階段的台灣裝修木工已幾乎沒有分類,之所以沒有分類的原因在於,「室內設計」初興之時,是融合了大木工、小木工、傳統家具木工及美式家具木工等之粗細木工,各依所學,施做設計者或業主所需要之構件而形成,各種木工匠均為真正繼承師藝學有所長,相對的,在不悖離施工原理的原則下,逐漸轉型成一個裝修木工的專業工匠,但之後再加入的學徒,雖具備了裝修木工的專業技藝,
但!同時也失去了各項專業木工所專屬的部份技藝。
中國由於裝修業發展太快,傳統技藝與新工藝幾乎沒有銜接期,它由多數未有基礎養成的工人來從事此工作,大量投入的結果,對於本業日後的發展,將是一種極大的隱憂。
(三)塗裝工
用於建築物的塗料稱之為「油」,用於家具的塗料稱之為「漆」,所以,古代營造工程將塗裝工程稱之為「油作」。而油作又可細分為畫、旋,以現在或古代的建築營造而言,均不可能同時出現「油」、「漆」這樣的施工模式,但裝修工程因部份「附著於」建築物,部份則為家具、櫥櫃,所以它同時出現了「油、漆」的應用。
然而,所謂油、漆已被新式塗料所替代,所以在材料、人工考量之下,塗裝工程不可能再細分「油作」或「漆工」,而必須具備了噴、塗、刷、染等之全部技能。 在新式塗料的應用與工法要求之下,除家具塗裝、古建築修繕油作之外,裝修塗裝工可以說是在一種拼湊下的新行業。事實上,如明代規定:「庶民盧舍,不過三房五架,不得用斗拱,飾彩色。」的古代皇族威權之下,民居建築幾乎是白牆黑瓦而不飾彩色,相對的,從事油作工作的師匠也自然的減少,更由於煉油技術幾為各家不傳之秘,所以,真正的油作匠並不多見。
這樣的情形下,裝修工程初期的塗裝工作,多數為木工簡單的刷塗處理,並將裝飾面儘量以無須塗裝之「美術板」--麗光板、美耐板或以裱褙工作完成。但塗裝工匠的需求則因設計目的而日益殷切,為此,始由某些專業油作工匠逐漸加入本業,並配合設計者以新塗料的運用,研發應用於裝修工程的塗裝技術,同時期,台灣建築業興起,需大量之刷塗水泥漆工,從事於補、披、刷、滾塗之工作,之後,這些工匠因應裝修業需求而加入裝修行列,並開始引逛家具噴塗技術,而形成現今之專業裝修塗裝工,並幾乎完全取代原有木工所處理之塗裝工作。 新式塗料的研發應用,已將此業的技術要求降的極低,中國在這方面的工匠技術並沒有太多的問題,但相較於台灣,它所需研究的課題如氣候,溫溼度、人文環境、材料應用等,反而更為重要。
(四)其他
新裝修材料與新行業,會因應實際需求而產生,也可能因設計者和使用者的需求研發而成。例如,輕質發泡混泥土磚、預鑄隔間牆板、無塵高架地板、發泡PU線板、空間桁架、墁塗裝飾材料、人造石……等。因應新材料之研發與運用、亦同時出現專業施二之工匠。總而言之,台灣現存的裝修工程體系,就是在因應市場需求之下所組織而成,台灣是如此,相信;中國也會是如此。
在「室內設計」這個名詞出現之前,幾乎現有之專業工匠即已存在,而從事於技藝所學之各項工作,在此一新興行業興起時,將既有的技術應用在此一新名詞的工作領域,並在新觀念的引導和既有技術的配合之下,而逐漸成形。
用於建築物的塗料稱之為「油」,用於家具的塗料稱之為「漆」,所以,古代營造工程將塗裝工程稱之為「油作」。而油作又可細分為畫、旋,以現在或古代的建築營造而言,均不可能同時出現「油」、「漆」這樣的施工模式,但裝修工程因部份「附著於」建築物,部份則為家具、櫥櫃,所以它同時出現了「油、漆」的應用。
然而,所謂油、漆已被新式塗料所替代,所以在材料、人工考量之下,塗裝工程不可能再細分「油作」或「漆工」,而必須具備了噴、塗、刷、染等之全部技能。 在新式塗料的應用與工法要求之下,除家具塗裝、古建築修繕油作之外,裝修塗裝工可以說是在一種拼湊下的新行業。事實上,如明代規定:「庶民盧舍,不過三房五架,不得用斗拱,飾彩色。」的古代皇族威權之下,民居建築幾乎是白牆黑瓦而不飾彩色,相對的,從事油作工作的師匠也自然的減少,更由於煉油技術幾為各家不傳之秘,所以,真正的油作匠並不多見。
這樣的情形下,裝修工程初期的塗裝工作,多數為木工簡單的刷塗處理,並將裝飾面儘量以無須塗裝之「美術板」--麗光板、美耐板或以裱褙工作完成。但塗裝工匠的需求則因設計目的而日益殷切,為此,始由某些專業油作工匠逐漸加入本業,並配合設計者以新塗料的運用,研發應用於裝修工程的塗裝技術,同時期,台灣建築業興起,需大量之刷塗水泥漆工,從事於補、披、刷、滾塗之工作,之後,這些工匠因應裝修業需求而加入裝修行列,並開始引逛家具噴塗技術,而形成現今之專業裝修塗裝工,並幾乎完全取代原有木工所處理之塗裝工作。 新式塗料的研發應用,已將此業的技術要求降的極低,中國在這方面的工匠技術並沒有太多的問題,但相較於台灣,它所需研究的課題如氣候,溫溼度、人文環境、材料應用等,反而更為重要。
(四)其他
新裝修材料與新行業,會因應實際需求而產生,也可能因設計者和使用者的需求研發而成。例如,輕質發泡混泥土磚、預鑄隔間牆板、無塵高架地板、發泡PU線板、空間桁架、墁塗裝飾材料、人造石……等。因應新材料之研發與運用、亦同時出現專業施二之工匠。總而言之,台灣現存的裝修工程體系,就是在因應市場需求之下所組織而成,台灣是如此,相信;中國也會是如此。
在「室內設計」這個名詞出現之前,幾乎現有之專業工匠即已存在,而從事於技藝所學之各項工作,在此一新興行業興起時,將既有的技術應用在此一新名詞的工作領域,並在新觀念的引導和既有技術的配合之下,而逐漸成形。
2一3裝修業之分類
「裝修業」是本業的一個統稱,就設計專業而言,可以因設計師本身所專門從事的業別,專業從事於如:住家、商場、旅館、展示櫥窗等之設計,亦可以建築空間分類如:裝修規劃、色彩計劃、裝飾設計、照明設計等之專業分工。前者針對硬體的使用目的從事專業研究,容易規劃營業規模及學識深造,後者則有利於大項工程設計之專業分工,
裝修工程的承攬業務大致區分如下;
(一) 裝修工程類:如1、木作2.泥作3.大理石4.玻璃5.新式隔間工程6.輕鋼架7.鷹架8.家具
(二) 裝潢工程類:如1、地毯2.壁紙3.窗簾4.裱褙
(三) 裝飾工程類:如1、塗裝2.擺設3.燈具
(四) 鐵件工程類:如1、各式黑、白鐵件2.鋁門、窗3.法瑯板、4.空間桁架
(五) 水電、消防工程類:如l.水配管2.電配管線(弱電工程)3.空調4.消防灑水5.消防警示6.安保系統
(六) 視聽工程類:如1.音響系統2.視聽系統
上述的工程業別,以現今之發包習慣或專業承攬者區別,它們是裝修業所承攬之工程分類,也是設計者規劃配置及指揮施工之設計項目,所以各大分類亦是,一種專業分類之行業。當然,這些行業是由一些原有的行業細分而獨立出來、某些則是因應新式材料之發明,或適應政府法令而出現的,這正反映出裝修工程之求新求變的本質,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技術原理之應用,並沒有脫離木工、油漆工、裱褙工、鐵工及水電裝配工等技術原理。
參.從兩岸現存工匠體質探討如何提昇其素質
「裝修業」是本業的一個統稱,就設計專業而言,可以因設計師本身所專門從事的業別,專業從事於如:住家、商場、旅館、展示櫥窗等之設計,亦可以建築空間分類如:裝修規劃、色彩計劃、裝飾設計、照明設計等之專業分工。前者針對硬體的使用目的從事專業研究,容易規劃營業規模及學識深造,後者則有利於大項工程設計之專業分工,
裝修工程的承攬業務大致區分如下;
(一) 裝修工程類:如1、木作2.泥作3.大理石4.玻璃5.新式隔間工程6.輕鋼架7.鷹架8.家具
(二) 裝潢工程類:如1、地毯2.壁紙3.窗簾4.裱褙
(三) 裝飾工程類:如1、塗裝2.擺設3.燈具
(四) 鐵件工程類:如1、各式黑、白鐵件2.鋁門、窗3.法瑯板、4.空間桁架
(五) 水電、消防工程類:如l.水配管2.電配管線(弱電工程)3.空調4.消防灑水5.消防警示6.安保系統
(六) 視聽工程類:如1.音響系統2.視聽系統
上述的工程業別,以現今之發包習慣或專業承攬者區別,它們是裝修業所承攬之工程分類,也是設計者規劃配置及指揮施工之設計項目,所以各大分類亦是,一種專業分類之行業。當然,這些行業是由一些原有的行業細分而獨立出來、某些則是因應新式材料之發明,或適應政府法令而出現的,這正反映出裝修工程之求新求變的本質,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技術原理之應用,並沒有脫離木工、油漆工、裱褙工、鐵工及水電裝配工等技術原理。
參.從兩岸現存工匠體質探討如何提昇其素質
3-l兩岸工匠的人文背景
台灣自荷鄭時期起,歷經清政府移民墾荒、日本統治以至國民政府迄今,數百年來;以漢民族文化為主幹,融入許多的外來文化而成台灣文化。
環境對人的效應政策,《地理學》有三種態度看此問題:
(l)環境決定論:實質環境決定了人們的行為。
(2)可能論:環境提供了限制與可能性,於其中人們主要依循文化的準則,而決定行為。
(3)或然論:現今流行的論點是,實質環境的確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但不是決定性的,尚且在特定的實質環境中,某些選擇的或然率高過其他選擇。(關華山,《人與環境學》,1988,11)
日據時期,日人大量以留歐建築師在台灣大興土木,故而引進許多歐洲的建築觀念、名詞、技術,大大的拓展本土師匠的工藝視野。更困地域狹小技術流通快速及平均,普遍的提昇既有工匠技藝,並相對的增加接受外來技術的能力與速度,這為日後台灣建築業起飛及裝修業的興起,提供了相對的利基。不可諱言,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在某些思想觀念上帶給台灣一些改變,除原有墾荒精神、道德思想外,台灣工匠更多了一份責任心,這份心,藉著社會的教育、家庭教育及師傳徒授而深植於每位匠師的意識之中。
中國在清末列強割據之前,建築工藝技術早已純熟精湛,在外來文化入侵之後,當然的也學習了相當的技術觀念,二次大戰之前,以兩岸的建築工藝技術比較,中國甚至超越台灣。幸運的,戰後的台灣,因經濟的快述成長,且上述工匠也均能銜接營建所需,使得多數工藝得以保存,而沒有產生斷層的現象。並拜自由經濟所賜,前述的人文精神得以發揚。然而,中國在這方面似乎沒有這麼幸運,而使得在需動用本土工藝技術之時,產生了某些斷層,並且在工作精神上也多少的產生質變。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一):中國歷經戰亂之層面與時問長於台灣。
(二):中國經濟發展較台灣為晚。
(三):工匠思想模式不同於台灣。
(四):既有工匠技藝的質量,無法應付相對的市場需求。
(五):大量工匠沒有經過正規的技術訓練。(人力供應過剩)
台灣自荷鄭時期起,歷經清政府移民墾荒、日本統治以至國民政府迄今,數百年來;以漢民族文化為主幹,融入許多的外來文化而成台灣文化。
環境對人的效應政策,《地理學》有三種態度看此問題:
(l)環境決定論:實質環境決定了人們的行為。
(2)可能論:環境提供了限制與可能性,於其中人們主要依循文化的準則,而決定行為。
(3)或然論:現今流行的論點是,實質環境的確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但不是決定性的,尚且在特定的實質環境中,某些選擇的或然率高過其他選擇。(關華山,《人與環境學》,1988,11)
日據時期,日人大量以留歐建築師在台灣大興土木,故而引進許多歐洲的建築觀念、名詞、技術,大大的拓展本土師匠的工藝視野。更困地域狹小技術流通快速及平均,普遍的提昇既有工匠技藝,並相對的增加接受外來技術的能力與速度,這為日後台灣建築業起飛及裝修業的興起,提供了相對的利基。不可諱言,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在某些思想觀念上帶給台灣一些改變,除原有墾荒精神、道德思想外,台灣工匠更多了一份責任心,這份心,藉著社會的教育、家庭教育及師傳徒授而深植於每位匠師的意識之中。
中國在清末列強割據之前,建築工藝技術早已純熟精湛,在外來文化入侵之後,當然的也學習了相當的技術觀念,二次大戰之前,以兩岸的建築工藝技術比較,中國甚至超越台灣。幸運的,戰後的台灣,因經濟的快述成長,且上述工匠也均能銜接營建所需,使得多數工藝得以保存,而沒有產生斷層的現象。並拜自由經濟所賜,前述的人文精神得以發揚。然而,中國在這方面似乎沒有這麼幸運,而使得在需動用本土工藝技術之時,產生了某些斷層,並且在工作精神上也多少的產生質變。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一):中國歷經戰亂之層面與時問長於台灣。
(二):中國經濟發展較台灣為晚。
(三):工匠思想模式不同於台灣。
(四):既有工匠技藝的質量,無法應付相對的市場需求。
(五):大量工匠沒有經過正規的技術訓練。(人力供應過剩)
(六):既有技術觀念與新技術無法銜接也沒有銜接時間。(太快接納高於既有技術之設計觀念)
在許多資料顯示,中國官方均極為重視此部份工藝技術之提升,鼓勵引進先進技術,培養優良工匠等,但十幾年來,無論在培訓、教育等各方面,似乎見不到具體的事證。
3一2公司設立與工程承攬分級
台灣現有之營建機構分類:
(一)營造廠:分為甲、乙、丙三級,另為因應特殊工程承攬需要,而特許甲級廠評鑑為「特甲級」。依其級別承攬所規定之土木、營造工程。
(二)裝修業: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修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內政部2000年九月一日台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增設。業務範圉:如營業項目登記(營造業除外)--需登記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三)裝潢業:既有之分類。業務範圍:如營業頊目登記(營造業除外)。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之後,修改業務範圍為:如營業項目登記(營造業、裝修業除外)。
此一"裝修業"制度的變革之初,曾在台灣本業的從業者間產生滔天巨浪的風波,但政府的力量畢竟有其主導權在,事實上,此項法令的施行,對既有之承攬制度並未發生太大的差異。
究其矛盾如:《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款: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後來訂定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卻是:「室內裝修:是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施工,但不包括璧紙、家具、壁布、窗簾、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裝修相關材料規定外,不知道裝修工作少了璧紙、家具、璧布、窗簾、活動隔屏、地毯之後,像個什麼東西!這些矛盾根本不為主管官署所重視,立法的目的為了我替死鬼,建築界每以,「裝修業之不守法、破壞建物原結構,因而產生災變」為籍口,以達推卸責任之目的,根本不是為了規劃此一行業的經營管理。然而,在相對的既得利益之下,要由這些既得利益者,訂定一套分食自己業務的法令,那無異櫞木求魚。
3一2公司設立與工程承攬分級
台灣現有之營建機構分類:
(一)營造廠:分為甲、乙、丙三級,另為因應特殊工程承攬需要,而特許甲級廠評鑑為「特甲級」。依其級別承攬所規定之土木、營造工程。
(二)裝修業: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修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內政部2000年九月一日台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增設。業務範圉:如營業項目登記(營造業除外)--需登記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三)裝潢業:既有之分類。業務範圍:如營業頊目登記(營造業除外)。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之後,修改業務範圍為:如營業項目登記(營造業、裝修業除外)。
此一"裝修業"制度的變革之初,曾在台灣本業的從業者間產生滔天巨浪的風波,但政府的力量畢竟有其主導權在,事實上,此項法令的施行,對既有之承攬制度並未發生太大的差異。
究其矛盾如:《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款: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後來訂定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卻是:「室內裝修:是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施工,但不包括璧紙、家具、壁布、窗簾、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裝修相關材料規定外,不知道裝修工作少了璧紙、家具、璧布、窗簾、活動隔屏、地毯之後,像個什麼東西!這些矛盾根本不為主管官署所重視,立法的目的為了我替死鬼,建築界每以,「裝修業之不守法、破壞建物原結構,因而產生災變」為籍口,以達推卸責任之目的,根本不是為了規劃此一行業的經營管理。然而,在相對的既得利益之下,要由這些既得利益者,訂定一套分食自己業務的法令,那無異櫞木求魚。
事實上,政府於1995年,增訂建築物內部隔間規定時,未全盤考慮「裝修設計」之需求,而建築師作內部隔間規劃的考量,亦只為符合政府法令規定及建商產品銷售之利益,未針對實際使用者之所需。所以,完工交屋之住宅或因應特定消費目的之商場,修改內部空間,幾乎難於避免。此在於,本屬「二次」施工之「裝修設計」、「裝修工程」,並不適合於建築物之總體營造。
中國建築業分級:
一、建築業企業
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87號)第五條;建築業企業分為:施工總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方列。
二、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綜合設計事務所分甲級和乙級,專業設計事務所不分級。
三、建築裝飾設計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
中國建築業分級:
一、建築業企業
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87號)第五條;建築業企業分為:施工總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方列。
二、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綜合設計事務所分甲級和乙級,專業設計事務所不分級。
三、建築裝飾設計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
(一)、甲級標準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5項單位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 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8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 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築設計標準、規範級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5. 有完善的資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建全。
6. 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 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
(二)、乙級標準(以下僅列舉與甲級不同規定之條文)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4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500萬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以下規定如甲級之5、6、7項)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5項單位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 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8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 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築設計標準、規範級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5. 有完善的資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建全。
6. 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 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
(二)、乙級標準(以下僅列舉與甲級不同規定之條文)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4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500萬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以下規定如甲級之5、6、7項)
(三)丙級標準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2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250萬以上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2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3人,從事結構、電氣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單位中的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推行資量管理,有必要的資量保證體系及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電腦數量達到專職技術骨幹人均一台,電腦施工圖出圖率不低於75﹪。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
裝飾施工企業
施工一級(不限金額)
施工二級(承攬1500萬以下)
施工三級(承攬600萬以下)
家庭裝飾(承攬家庭裝修)
3一3承攬與發包
台灣裝修業的正名,並未使得原有的承攬制度有重大的改變,例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機構、行、號、工作室等之營利單位名稱,事實上,不管是以何種名稱為營利單位,與承攬工程並無太大的直接關係,裝修業在設計師尚未能因智慧財產權被肯定,而因此獲得相對報酬時,承攬工程業務成為必然之行為。當然,如公共工程、大型商業工程或業主指定之承攬人(設計師)則另當別論。但在考慮專業技術昇級的前提下,如同「營造」與「建築設計」分立,「裝修設計」與「裝修工程」分立,是一條必須要走的路。
台灣裝修工程承攬與發包的模式大致是,當一件工程承攬定案,通常經由承攬人以發總包,分包(行業別)或自行鳩工施工完成,而例如一位木工的分包承攬者,多數具有下列條件:
l、具有完成所承攬業務的人力、技術,機具、物料等。
2、具有完成所承攬之業務讀圖能力。
3、具備下包應有之職業道德。在許多情形下,承包人在設計師與業主之間的關係,在於「名份」的差別,而不是工作能力,所以,不得不注重職業道德要求。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2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250萬以上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2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3人,從事結構、電氣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單位中的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推行資量管理,有必要的資量保證體系及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電腦數量達到專職技術骨幹人均一台,電腦施工圖出圖率不低於75﹪。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
裝飾施工企業
施工一級(不限金額)
施工二級(承攬1500萬以下)
施工三級(承攬600萬以下)
家庭裝飾(承攬家庭裝修)
3一3承攬與發包
台灣裝修業的正名,並未使得原有的承攬制度有重大的改變,例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機構、行、號、工作室等之營利單位名稱,事實上,不管是以何種名稱為營利單位,與承攬工程並無太大的直接關係,裝修業在設計師尚未能因智慧財產權被肯定,而因此獲得相對報酬時,承攬工程業務成為必然之行為。當然,如公共工程、大型商業工程或業主指定之承攬人(設計師)則另當別論。但在考慮專業技術昇級的前提下,如同「營造」與「建築設計」分立,「裝修設計」與「裝修工程」分立,是一條必須要走的路。
台灣裝修工程承攬與發包的模式大致是,當一件工程承攬定案,通常經由承攬人以發總包,分包(行業別)或自行鳩工施工完成,而例如一位木工的分包承攬者,多數具有下列條件:
l、具有完成所承攬業務的人力、技術,機具、物料等。
2、具有完成所承攬之業務讀圖能力。
3、具備下包應有之職業道德。在許多情形下,承包人在設計師與業主之間的關係,在於「名份」的差別,而不是工作能力,所以,不得不注重職業道德要求。
所謂「名份」差別,是指職務的立場,在台灣,所有工匠隨時都有變成「承包人」的可能,也就是說,台灣裝修市場的現況,並無法明確的定位出「工匠」、「承攬人」,這兩者之間,往往只在於「機會」與「利益」。因而「大包」「小包」各自為政,削價競標、搶標無所不標,在無標準施工規則下,工承施工品質參差不齊,工程糾紛無日無之。當然,這也是台灣時至今日,裝修施工體系,未能出現大型團隊的原因之一。
中國在建築業企業採用分級標準,各項施工、安裝、建築工程等,均有詳細分工分類。其承攬總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規劃詳盡,但以裝修市場的規模及自由經濟的潛在因素,除非所訂法規真正具體可行,否則,以現有市場機制的現實面,法規所訂的完美目標將面對重大的考驗。以目前的市場而言,它有逐漸步向台灣裝修市場既有習慣的走向。
在職業道德的規範上,中國的法令規章可以見到明確的文字訴求,台灣則賴既有道德思想之約定俗成。如《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46條,《北京市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條例》第4條,……等。均對「職業道德」作出要求。然而,道德思想的建立,關係宗教、社會、家庭、教育等文化背景的培養,法規的明文規定反而與「道德」目的背道而馳。在法律上;「道德」的認定標準在於「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也就是社會群體一種自我的行為規範,這個規範會因功利主義抬頭、道德淪喪而不復存在,像「裝修工程」這樣一個龐大的利益市場,與其要求遵守職業道德,不如用心於商業行為的規範,必竟,在商業利益的前提之下,工匠、設計師、承包人、發包人那個不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這是自古皆然,各民族皆然。
中國在建築業企業採用分級標準,各項施工、安裝、建築工程等,均有詳細分工分類。其承攬總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規劃詳盡,但以裝修市場的規模及自由經濟的潛在因素,除非所訂法規真正具體可行,否則,以現有市場機制的現實面,法規所訂的完美目標將面對重大的考驗。以目前的市場而言,它有逐漸步向台灣裝修市場既有習慣的走向。
在職業道德的規範上,中國的法令規章可以見到明確的文字訴求,台灣則賴既有道德思想之約定俗成。如《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46條,《北京市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條例》第4條,……等。均對「職業道德」作出要求。然而,道德思想的建立,關係宗教、社會、家庭、教育等文化背景的培養,法規的明文規定反而與「道德」目的背道而馳。在法律上;「道德」的認定標準在於「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也就是社會群體一種自我的行為規範,這個規範會因功利主義抬頭、道德淪喪而不復存在,像「裝修工程」這樣一個龐大的利益市場,與其要求遵守職業道德,不如用心於商業行為的規範,必竟,在商業利益的前提之下,工匠、設計師、承包人、發包人那個不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這是自古皆然,各民族皆然。
3一4:薪資制度
如果有一個習慣,是妨礙台灣工匠提昇技術的主因,那無疑的就是齊頭式的日薪工資制度。台灣早期,技術優秀而受肯定的師匠,被爭相聘請,所以,工匠技術之優劣決定其工作生命及薪資高低,而後,困工匠的供需失調,致使此一優良傳統未能延續,因此,在需「工」孔急的市場競爭之下,工資只被分成三種等級,師、半技師、學徒,一但升為師匠(因七十年代中、後期工程量暴增,故許多未達學藝年限者被升級),無論技術優劣、速度快慢均發給同樣工資,而日久成習,資深或技藝精湛者未獲特別肯定,相對的,已坐領高薪成習者,亦少思長進。在台灣開放高等教育受學機會,及工匠地位長期未受社會重視之下,後繼乏人。無論何種職業,在社會上,均有其立足之地,而同工同酬也應是一個好的制度,所以,台灣似也應利用現階段裝修市場之供需要求,對此重新作一個應有的調整。畢竟,同工同酬是一個好的制度,但!不同工而同酬絕對不是一個好的現象。
以最近幾年上海、大連的裝修工匠工資分析,已有部分工資發放不同等級(以「地區」或「技術」分級尚待研究),但如南京市勞動局所頒標準(2001.7.1),既已將勞動工時報酬標準,以「地區」明確劃分最低上資標準,如南京市(江寧區)時/3.6人民幣,漂水縣時/3.1人民幣,高淳縣、江浦縣、六合縣為時/2.6人民幣。以工匠而論,若可以因技術、經驗等級不同而訂定如《裝修業技術工分級標準》,配合《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相信更有利於工業技術昇級的目的。
兩岸在這一方面的「技術工」檢定規定(辦法)並不是沒有,相反的,非常多,但都只是為參加檢定者「證明」一種身分,並非著眼於「技術」認證。例如;台灣甲、乙、丙級電匠檢定、家具木工分級檢定,電焊工分級檢定……等。中國亦有如《房屋修建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古建築修繕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等。
如果有一個習慣,是妨礙台灣工匠提昇技術的主因,那無疑的就是齊頭式的日薪工資制度。台灣早期,技術優秀而受肯定的師匠,被爭相聘請,所以,工匠技術之優劣決定其工作生命及薪資高低,而後,困工匠的供需失調,致使此一優良傳統未能延續,因此,在需「工」孔急的市場競爭之下,工資只被分成三種等級,師、半技師、學徒,一但升為師匠(因七十年代中、後期工程量暴增,故許多未達學藝年限者被升級),無論技術優劣、速度快慢均發給同樣工資,而日久成習,資深或技藝精湛者未獲特別肯定,相對的,已坐領高薪成習者,亦少思長進。在台灣開放高等教育受學機會,及工匠地位長期未受社會重視之下,後繼乏人。無論何種職業,在社會上,均有其立足之地,而同工同酬也應是一個好的制度,所以,台灣似也應利用現階段裝修市場之供需要求,對此重新作一個應有的調整。畢竟,同工同酬是一個好的制度,但!不同工而同酬絕對不是一個好的現象。
以最近幾年上海、大連的裝修工匠工資分析,已有部分工資發放不同等級(以「地區」或「技術」分級尚待研究),但如南京市勞動局所頒標準(2001.7.1),既已將勞動工時報酬標準,以「地區」明確劃分最低上資標準,如南京市(江寧區)時/3.6人民幣,漂水縣時/3.1人民幣,高淳縣、江浦縣、六合縣為時/2.6人民幣。以工匠而論,若可以因技術、經驗等級不同而訂定如《裝修業技術工分級標準》,配合《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相信更有利於工業技術昇級的目的。
兩岸在這一方面的「技術工」檢定規定(辦法)並不是沒有,相反的,非常多,但都只是為參加檢定者「證明」一種身分,並非著眼於「技術」認證。例如;台灣甲、乙、丙級電匠檢定、家具木工分級檢定,電焊工分級檢定……等。中國亦有如《房屋修建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古建築修繕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等。
肆.兩岸裝修工匠之養成
4-1台灣工匠之養成
在新式教育的實施之前,多數學徒的年齡約在10歲左右。台灣光復之初(1947-1968);在政府實施國民義務教育後,多數提高至12-13歲。也就是國民小學畢業。再之後;因延長國民義務教育為九年(1968以後),而提高至15-16歲。約在10年前(l99l)開始,受高等教育影響,普遍開始升高至18-20歲,
甚至服完兵役再投入者。
以上述的學藝年齡及其受教育的背景分析,:
(一)12-13歲的少年,心智、體力尚未完全發展成熟,較無獨立思考的能力,也較無法勝任粗重的工作,但因尚未到達青少年的叛逆期,服從性高、較專心學習繁鎖的基礎工作,當三年四個月學藝完成之時,尚有許多時間可以吸收實務經驗,以臻技術純熟,但教育程度過低,對於新技術之開發、工程管理或業務經營的能力,有其不足之處。
(二)15_16歲的青少年,心智、體力都已漸趨成熟,較有獨立思考能力,也較能勝任某些粗重的工作,但以現今缺少「尊師重道」的教育背景下,正值叛逆期的青少年,有其難以專心學習及管教的問題存在。而學藝期滿之時,以台灣地區而言,正好趕上服兵役,這段時間會有荒廢先前所學的可能,雖然國中的教育程度,對一位專業工匠而言似屬足夠,但以現今的眼光,也稍嫌不足。
(三)18-20歲,心智、體能更加成熟,高等教育程度的教育背景,在學識上也足夠應付裝修工程所需的溝通能力,但因其服兵役年齡太近或者朝更高教育程度發展,這個年齡的學徒,很少能學有專精及認真學藝,且因開始接近獨立生活,會因生活經濟壓力而無法專心學習,或自以為是的不肯認真學習非理論部份之基本技術。
由以上三點的分析,可以肯定的一點,15-16歲的年齡是一個學藝黃金期,如果兼顧到教育程度的提昇,絕對可以培養出符合現代裝修市場所需求之工匠。
台灣的高職教育體系中,並沒有「裝修工」的養成教育,只有依職訓局有辦理檢測之技工項目,才有該項科別。但因所授課的理論重於實際,授課的方向朝取得「技工分級檢定」為目的,所以,只有少部分的學生,畢業後能真正投入市場。
因市場需求的飽和及受教育租度的提昇,在未有完整養成教育的影響之下,未來可預見的,台灣裝修工程工匠,將朝老化邁進,並出現嚴重的斷層現象大木工幾乎已不存在於現有的營造工程體系(以台灣地區之建築科系而論,幾無木結構之課程),而裝修木工具備之技藝幾乎涵蓋如;小木工、門窗、隔屏、
天花板、櫥櫃、大木工(如樣品屋--樣板屋、小木屋等營造結構工程之建造,雖然它屬於臨時建築物,但多數由裝修業承攬施工。)……等。現今之木工工程則因工資高漲而分出;專業地板工、系統家具組合工、門、窗櫺加工業、輕鋼架工等、除輕鋼架工為新式材料外,其他均以木料為主要材料,但所謂「專業」施工的工匠,則多數已脫離傳統小木工的工匠技術。
現階段的台灣裝修木工已幾乎沒有分類,之所以沒有分類的原因在於,「室內設計」初興之時,是融合了大木工、小木工、傳統家具木工及美式家具木工等之粗細木工,各依所學,施做設計者或業主所需要之構件而形成,各種木工匠均為真正繼承師藝學有所長,相對的,在不悖離施工原理的原則下,逐漸轉型成一個裝修木工的專業工匠,但之後再加入的學徒,雖具備了裝修木工的專業技藝,
但!同時也失去了各項專業木工所專屬的部份技藝。
中國由於裝修業發展太快,傳統技藝與新工藝幾乎沒有銜接期,它由多數未有基礎養成的工人來從事此工作,大量投入的結果,對於本業日後的發展,將是一種極大的隱憂。
4-1台灣工匠之養成
在新式教育的實施之前,多數學徒的年齡約在10歲左右。台灣光復之初(1947-1968);在政府實施國民義務教育後,多數提高至12-13歲。也就是國民小學畢業。再之後;因延長國民義務教育為九年(1968以後),而提高至15-16歲。約在10年前(l99l)開始,受高等教育影響,普遍開始升高至18-20歲,
甚至服完兵役再投入者。
以上述的學藝年齡及其受教育的背景分析,:
(一)12-13歲的少年,心智、體力尚未完全發展成熟,較無獨立思考的能力,也較無法勝任粗重的工作,但因尚未到達青少年的叛逆期,服從性高、較專心學習繁鎖的基礎工作,當三年四個月學藝完成之時,尚有許多時間可以吸收實務經驗,以臻技術純熟,但教育程度過低,對於新技術之開發、工程管理或業務經營的能力,有其不足之處。
(二)15_16歲的青少年,心智、體力都已漸趨成熟,較有獨立思考能力,也較能勝任某些粗重的工作,但以現今缺少「尊師重道」的教育背景下,正值叛逆期的青少年,有其難以專心學習及管教的問題存在。而學藝期滿之時,以台灣地區而言,正好趕上服兵役,這段時間會有荒廢先前所學的可能,雖然國中的教育程度,對一位專業工匠而言似屬足夠,但以現今的眼光,也稍嫌不足。
(三)18-20歲,心智、體能更加成熟,高等教育程度的教育背景,在學識上也足夠應付裝修工程所需的溝通能力,但因其服兵役年齡太近或者朝更高教育程度發展,這個年齡的學徒,很少能學有專精及認真學藝,且因開始接近獨立生活,會因生活經濟壓力而無法專心學習,或自以為是的不肯認真學習非理論部份之基本技術。
由以上三點的分析,可以肯定的一點,15-16歲的年齡是一個學藝黃金期,如果兼顧到教育程度的提昇,絕對可以培養出符合現代裝修市場所需求之工匠。
台灣的高職教育體系中,並沒有「裝修工」的養成教育,只有依職訓局有辦理檢測之技工項目,才有該項科別。但因所授課的理論重於實際,授課的方向朝取得「技工分級檢定」為目的,所以,只有少部分的學生,畢業後能真正投入市場。
因市場需求的飽和及受教育租度的提昇,在未有完整養成教育的影響之下,未來可預見的,台灣裝修工程工匠,將朝老化邁進,並出現嚴重的斷層現象大木工幾乎已不存在於現有的營造工程體系(以台灣地區之建築科系而論,幾無木結構之課程),而裝修木工具備之技藝幾乎涵蓋如;小木工、門窗、隔屏、
天花板、櫥櫃、大木工(如樣品屋--樣板屋、小木屋等營造結構工程之建造,雖然它屬於臨時建築物,但多數由裝修業承攬施工。)……等。現今之木工工程則因工資高漲而分出;專業地板工、系統家具組合工、門、窗櫺加工業、輕鋼架工等、除輕鋼架工為新式材料外,其他均以木料為主要材料,但所謂「專業」施工的工匠,則多數已脫離傳統小木工的工匠技術。
現階段的台灣裝修木工已幾乎沒有分類,之所以沒有分類的原因在於,「室內設計」初興之時,是融合了大木工、小木工、傳統家具木工及美式家具木工等之粗細木工,各依所學,施做設計者或業主所需要之構件而形成,各種木工匠均為真正繼承師藝學有所長,相對的,在不悖離施工原理的原則下,逐漸轉型成一個裝修木工的專業工匠,但之後再加入的學徒,雖具備了裝修木工的專業技藝,
但!同時也失去了各項專業木工所專屬的部份技藝。
中國由於裝修業發展太快,傳統技藝與新工藝幾乎沒有銜接期,它由多數未有基礎養成的工人來從事此工作,大量投入的結果,對於本業日後的發展,將是一種極大的隱憂。
4-2中國現有之工匠
如果說,台灣既將(可能)出現工匠斷層現象,則可以說,中國在十幾年前開始發展自由經濟時,已先出現斷層。當台灣資金及裝修設計理念、施工技術進入中國之後,中國工作隊的領導者,直接接納這部份的技術及管理模式,但工匠養成工作仍未落實,更未能即時的修正裝修工程體系的制度及專業用語的統一,甚至利用中國龐大裝修市場的附屬價值的優勢。文革後,當中國開始發展自由經濟之時,大量的工匠需求使得中國出現了一些殘存的老工匠,及許多未有任何養成訓練的人投入這個行業(具有專業技術
的工匠嚴重不足,而以其他人力填補)。其中以木工、泥工的情況最為嚴重,當外資大量投入這個市場及各個工程隊紛紛成立時,因市場的快述需求而在短短的一兩年內,原工資結構漫無章法的增加,以上海地區而言,自1992-1994這兩、三年內,工資由20人民幣漲到近50人民幣(廣州地區91年日薪/12人民幣,93年日薪/40人民幣,同時期;91年餐廳經理月薪/400人民幣,93年/700人民幣,1996年大連日薪/35一45人民幣、2001年日薪/70人民幣,2001年北京、上海日薪/80人民幣),而這時期所投入的人員只是「工」的程度,根本達不到「匠」的要求。這方面的潛在因素如前段3一l所述,其為領導者之技術都尚有可議,更何況於未有正規養成之工匠,所以,它無形之中減慢了對新技術的接收速度。此一現象如早期台灣「塗裝工」之形成模式,因工匠的大量需求,而投入大量工員,當該市場對技術人力到達一定的飽和,技術等級亦需相對提昇時,因多數投入者未有技術養成基礎,學習或研發更高技術的能力亦相對的減弱,且因多數的已入行者不願退出本業,最後造成工匠技術嚴重參差不齊。當然,中國目前的某些工匠技術及工作優勢是台灣無法比擬的,如筆者幾年於中國親眼所見的一位鐵工,其認真的工作態度及技術讓我印象深刻。其他如瓦工、漆工、裱褙工等,亦有許多是台灣工匠技術所無法企及的。
如果說,台灣既將(可能)出現工匠斷層現象,則可以說,中國在十幾年前開始發展自由經濟時,已先出現斷層。當台灣資金及裝修設計理念、施工技術進入中國之後,中國工作隊的領導者,直接接納這部份的技術及管理模式,但工匠養成工作仍未落實,更未能即時的修正裝修工程體系的制度及專業用語的統一,甚至利用中國龐大裝修市場的附屬價值的優勢。文革後,當中國開始發展自由經濟之時,大量的工匠需求使得中國出現了一些殘存的老工匠,及許多未有任何養成訓練的人投入這個行業(具有專業技術
的工匠嚴重不足,而以其他人力填補)。其中以木工、泥工的情況最為嚴重,當外資大量投入這個市場及各個工程隊紛紛成立時,因市場的快述需求而在短短的一兩年內,原工資結構漫無章法的增加,以上海地區而言,自1992-1994這兩、三年內,工資由20人民幣漲到近50人民幣(廣州地區91年日薪/12人民幣,93年日薪/40人民幣,同時期;91年餐廳經理月薪/400人民幣,93年/700人民幣,1996年大連日薪/35一45人民幣、2001年日薪/70人民幣,2001年北京、上海日薪/80人民幣),而這時期所投入的人員只是「工」的程度,根本達不到「匠」的要求。這方面的潛在因素如前段3一l所述,其為領導者之技術都尚有可議,更何況於未有正規養成之工匠,所以,它無形之中減慢了對新技術的接收速度。此一現象如早期台灣「塗裝工」之形成模式,因工匠的大量需求,而投入大量工員,當該市場對技術人力到達一定的飽和,技術等級亦需相對提昇時,因多數投入者未有技術養成基礎,學習或研發更高技術的能力亦相對的減弱,且因多數的已入行者不願退出本業,最後造成工匠技術嚴重參差不齊。當然,中國目前的某些工匠技術及工作優勢是台灣無法比擬的,如筆者幾年於中國親眼所見的一位鐵工,其認真的工作態度及技術讓我印象深刻。其他如瓦工、漆工、裱褙工等,亦有許多是台灣工匠技術所無法企及的。
4-3工具與專業術語
近兩年來,台灣的工具店開始出現中國式的鉋刀,可惜只進口了鉋刃床,亦即鉋刀的刀刃,仍由台灣自行鍛造。這部份是由於中國式的鉋刀,使用木壓板,而台灣慣用的日式鉋刀則為鐵壓版,再則台灣使用鉋刀刃與中國使用的硬度習慣不同,這裡面沒有孰優孰劣。以投資者的眼光看中國現有及以後的裝修市場,值得投入相當資金作這方面的研發,而這一方面,正是當中國接納台灣部份技術的同時,應該另行發展,也是值得發展的廣大市場。
台灣在受日本殖民教育五十年的同時,在生活習性與思維上、工藝製作技巧等方面影響甚鉅、不易改變。所以;有許多的專業術語慣用日語,電動工具也幾乎是日製產品的市場。當然;台灣也有自產品牌(國興),但接受度不高,且內銷市場的規模小,少有人願意投入資金,研發適於本土使用的機械。但中國的市場有其絕對的市場需求與行銷能力,可積極自行研發相關機具及創新品牌,而減少日貨的略。
我們希望;中國可以發展出獨立風格之裝修工程體系,而不要出現次日本文化的台灣技術風格,更不希望在北京、上海的裝修工地,出現台灣腔的日本專業術語或者「牧田」的電鋸。更希望中國有一套設計師和施工者都能奉行使用的《裝修技術規則》、《裝修施工規範》級標準統一的專業術語。
伍、中國裝修業新式工匠養成教育的建議
5一l新式養成教育之可行性評枯
以傳統的「師傳徒授」方式,已不足以培養現代裝修工匠的需要,且無助於建構出自我技術風格的目標,所以建議成立高職程度的養成教育機構,這方面台灣有其實施的困難因素,但中國卻有下列的許多優勢而可行:
l.現階段的中國,在技術方面正面臨開發及轉型期。
2.在剛發展的裝修市場有其專業工匠的發展空間及時間。
3.社會價值對工匠地位之肯定。
4.高中教育程度尚可滿足有意願的投入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條)。
5.在全盤新式的養成教育之下,有助於提昇工匠素質,完成全國標準施工法之實行,亦有利於持證上崗之實施。(《職業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二項)
近兩年來,台灣的工具店開始出現中國式的鉋刀,可惜只進口了鉋刃床,亦即鉋刀的刀刃,仍由台灣自行鍛造。這部份是由於中國式的鉋刀,使用木壓板,而台灣慣用的日式鉋刀則為鐵壓版,再則台灣使用鉋刀刃與中國使用的硬度習慣不同,這裡面沒有孰優孰劣。以投資者的眼光看中國現有及以後的裝修市場,值得投入相當資金作這方面的研發,而這一方面,正是當中國接納台灣部份技術的同時,應該另行發展,也是值得發展的廣大市場。
台灣在受日本殖民教育五十年的同時,在生活習性與思維上、工藝製作技巧等方面影響甚鉅、不易改變。所以;有許多的專業術語慣用日語,電動工具也幾乎是日製產品的市場。當然;台灣也有自產品牌(國興),但接受度不高,且內銷市場的規模小,少有人願意投入資金,研發適於本土使用的機械。但中國的市場有其絕對的市場需求與行銷能力,可積極自行研發相關機具及創新品牌,而減少日貨的略。
我們希望;中國可以發展出獨立風格之裝修工程體系,而不要出現次日本文化的台灣技術風格,更不希望在北京、上海的裝修工地,出現台灣腔的日本專業術語或者「牧田」的電鋸。更希望中國有一套設計師和施工者都能奉行使用的《裝修技術規則》、《裝修施工規範》級標準統一的專業術語。
伍、中國裝修業新式工匠養成教育的建議
5一l新式養成教育之可行性評枯
以傳統的「師傳徒授」方式,已不足以培養現代裝修工匠的需要,且無助於建構出自我技術風格的目標,所以建議成立高職程度的養成教育機構,這方面台灣有其實施的困難因素,但中國卻有下列的許多優勢而可行:
l.現階段的中國,在技術方面正面臨開發及轉型期。
2.在剛發展的裝修市場有其專業工匠的發展空間及時間。
3.社會價值對工匠地位之肯定。
4.高中教育程度尚可滿足有意願的投入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條)。
5.在全盤新式的養成教育之下,有助於提昇工匠素質,完成全國標準施工法之實行,亦有利於持證上崗之實施。(《職業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二項)
6.建校的土地取得較易。(土地均屬國有)
7.基本物質要求較易滿足,養成教育所需成本相對較低。
為免如台灣高職教育的形式化,而能真正落實這樣的養成教育訓練,所以在師資、教材,設備、訓練流程等,都應該由多方考量訂定一套完整的規範,這在需以大量人員投入前提下,中國有足夠應付的能力。
7.基本物質要求較易滿足,養成教育所需成本相對較低。
為免如台灣高職教育的形式化,而能真正落實這樣的養成教育訓練,所以在師資、教材,設備、訓練流程等,都應該由多方考量訂定一套完整的規範,這在需以大量人員投入前提下,中國有足夠應付的能力。
5一2:建立完整學科與師資
在符合教育規定的授課範圍之外,養成的科目與教材應切中要點審慎規劃,不應該是一群「理論學者」閉門造車的產物,也不是師徒口授式的土法鍊鋼。師資方面,除了具有專業背景的專家之外,亦可聘用資深匠師做為輔佐,依《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技術教師制度)
以裝修木工的養成訓練為例,它不能只是坐在課桌上,聽了三年的講義或者是實習工廠打混幾次就畢業了事。在「師傳徒授J的時代,習藝均以三年四個月為基本期限,事實上,這當中的時間,大部分是浪費在所謂的「入門」功夫。而這樣的入門功夫,實因於習藝者年齡太低,無法應付粗重工作及傳藝者欲先取得部分投資報酬率的原故。而今,將入門的年齡提高至15一16歲,心智、體能發展均較為成熟,且現代人的視界亦不若前人那樣的封閉,所以,以三年的時間,用教育訓練的方式,養成一位木工、泥工、油漆工等工匠,相信時間是足夠的。但如果這全部的教育訓練課程,不是一套有效、可行、完整學科與流程,那也只是流於型式的高職教育罷了。
學科的制定與編排有賴於教材的完整,以現有的教材而言,除了一些古籍、營造、土木建築、家具木工、家具塗裝等書籍外,真正屬於裝修工程的教材與著作極少。所以,應集合這方面的專業人士重新釐訂,而所謂的「專業人士」這裡指的是:
l:學有專精、技藝精湛的師匠。
2:裝修專業設計師。
3:建築師`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電氣技師、空調、升降設備技師。
4:大專院校科、系、所及相關行業之講師、教授、技術教師。
5:教育專業行政人員。
6:新式裝修材料之研發人員(行銷與新工法)"
7:主管官員。
所建立的教材能真正朝「裝修」的規模大小、技術等級及經營管理而制定,避免套用土木工程、營造、家具生產或翻譯不適用本土語彙的外國資料。這一方面;如結構力學、環境學,材料學、室內設計學、裝修工程估價、消防工程、營建法規……等,在裝修學術上均有其重新研究的空間與必要。其他如木材的力學塗裝與環境關係、標準施工法,裝修技術規則等。
在符合教育規定的授課範圍之外,養成的科目與教材應切中要點審慎規劃,不應該是一群「理論學者」閉門造車的產物,也不是師徒口授式的土法鍊鋼。師資方面,除了具有專業背景的專家之外,亦可聘用資深匠師做為輔佐,依《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技術教師制度)
以裝修木工的養成訓練為例,它不能只是坐在課桌上,聽了三年的講義或者是實習工廠打混幾次就畢業了事。在「師傳徒授J的時代,習藝均以三年四個月為基本期限,事實上,這當中的時間,大部分是浪費在所謂的「入門」功夫。而這樣的入門功夫,實因於習藝者年齡太低,無法應付粗重工作及傳藝者欲先取得部分投資報酬率的原故。而今,將入門的年齡提高至15一16歲,心智、體能發展均較為成熟,且現代人的視界亦不若前人那樣的封閉,所以,以三年的時間,用教育訓練的方式,養成一位木工、泥工、油漆工等工匠,相信時間是足夠的。但如果這全部的教育訓練課程,不是一套有效、可行、完整學科與流程,那也只是流於型式的高職教育罷了。
學科的制定與編排有賴於教材的完整,以現有的教材而言,除了一些古籍、營造、土木建築、家具木工、家具塗裝等書籍外,真正屬於裝修工程的教材與著作極少。所以,應集合這方面的專業人士重新釐訂,而所謂的「專業人士」這裡指的是:
l:學有專精、技藝精湛的師匠。
2:裝修專業設計師。
3:建築師`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電氣技師、空調、升降設備技師。
4:大專院校科、系、所及相關行業之講師、教授、技術教師。
5:教育專業行政人員。
6:新式裝修材料之研發人員(行銷與新工法)"
7:主管官員。
所建立的教材能真正朝「裝修」的規模大小、技術等級及經營管理而制定,避免套用土木工程、營造、家具生產或翻譯不適用本土語彙的外國資料。這一方面;如結構力學、環境學,材料學、室內設計學、裝修工程估價、消防工程、營建法規……等,在裝修學術上均有其重新研究的空間與必要。其他如木材的力學塗裝與環境關係、標準施工法,裝修技術規則等。
以木材力學而論,自從結構力學朝向鋼骨及鋼筋混泥土的現代科技材料究,本就少有的木建築結構力學(僅北美地區尚有2×4木建構教學),更顯得被壓縮與忽略,而使得太多傳統材料的結構力學須靠「經驗」判斷。林徽音在《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第一章《緒論》中提到:「匠師對於樑的尺寸,因沒有計算木力的方法(木結構力學),不得不盡量放大,用極高的安全率,以避免危險。」這在裝修工程或設計工作上,都是設計師與施工者共同面臨的問題。
以塗裝而論,在溫濕度變化不大的台灣、四季分明的北京、四季如春的昆明等地,其所應用的技術、材料即有不同。中國因地域廣大,經緯分明的地理持性,各地域裝修材料所適合之乾燥度、塗裝施工時所合適之溫度、溶劑燃點、揮度等,均有其研究價值。此專業研究不只設計者是必備的專業知識,同時也是施工人員所應具備的常識。
在師資的遴聘方面,最好能跳出現有教育思考模式的巢臼,而真正建立在實際教學目的。當然,在理論上,學有專精之學者及相關科系的講師,是絕對適用的。但像要教授如「認識工具與應用」這樣的課程,可能一位學徒出身的工具店老闆,比一位教授家具木工的講師可以教的更多。而如認識「木材」這樣的課程,也許一位資深的鋸木廠廠長,他所知道的,更符合一位學習裝修木工的學生所需要的知識。當然,一位科班出身的專業木匠,應該更加需要知道一些學理常識,但在一個以養成專職工匠為目的的教育前提之下,相信,教他如何應用一顆樹,比讓他知道如何養成一顆樹來的重要。如同包浩斯的教育理念:「理論、實務並重」,早就闡明了重點所在。
5一3:初期養成
除了基本學料之外,這樣一座職業學校,當然少不了一間實習工廠(依《職業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這間工廠的規模卻無須太大,他應該能提供下列的教學功能既可:
l:工具的認識、維護及使用。
2:基礎技能的訓練。
3:材料應用與管理。
4:工安、衛生`環保。
5:技術實習與測驗。
6:前置工程之內場製作。
裝修工的養成教育,之所以一直無法由學校教室完成,其困難點即在於空間、時間等不確定因素太多,他不像家具木工,有一定的學理及容易建立實習課程。所以,實習工廠的設立永遠也無法應付實際需求,且無法應付那樣龐大的材料費用。而千變萬化的裝修工地,也難以用摸擬的方式代替臨場實習。
以塗裝而論,在溫濕度變化不大的台灣、四季分明的北京、四季如春的昆明等地,其所應用的技術、材料即有不同。中國因地域廣大,經緯分明的地理持性,各地域裝修材料所適合之乾燥度、塗裝施工時所合適之溫度、溶劑燃點、揮度等,均有其研究價值。此專業研究不只設計者是必備的專業知識,同時也是施工人員所應具備的常識。
在師資的遴聘方面,最好能跳出現有教育思考模式的巢臼,而真正建立在實際教學目的。當然,在理論上,學有專精之學者及相關科系的講師,是絕對適用的。但像要教授如「認識工具與應用」這樣的課程,可能一位學徒出身的工具店老闆,比一位教授家具木工的講師可以教的更多。而如認識「木材」這樣的課程,也許一位資深的鋸木廠廠長,他所知道的,更符合一位學習裝修木工的學生所需要的知識。當然,一位科班出身的專業木匠,應該更加需要知道一些學理常識,但在一個以養成專職工匠為目的的教育前提之下,相信,教他如何應用一顆樹,比讓他知道如何養成一顆樹來的重要。如同包浩斯的教育理念:「理論、實務並重」,早就闡明了重點所在。
5一3:初期養成
除了基本學料之外,這樣一座職業學校,當然少不了一間實習工廠(依《職業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這間工廠的規模卻無須太大,他應該能提供下列的教學功能既可:
l:工具的認識、維護及使用。
2:基礎技能的訓練。
3:材料應用與管理。
4:工安、衛生`環保。
5:技術實習與測驗。
6:前置工程之內場製作。
裝修工的養成教育,之所以一直無法由學校教室完成,其困難點即在於空間、時間等不確定因素太多,他不像家具木工,有一定的學理及容易建立實習課程。所以,實習工廠的設立永遠也無法應付實際需求,且無法應付那樣龐大的材料費用。而千變萬化的裝修工地,也難以用摸擬的方式代替臨場實習。
5一4:中期養成
以高職程度的養成教育方式,去培養一位裝修工匠而言,幾乎不能不配合所謂的「建教合作」(產教結合),但這個建教合作的架構,應有別於台灣曾施行之模式。台灣職校施行建教合作之目的,多數為了配合協助部分無經濟能力的求學者,完成進修目的,而不在於取得實務經驗,以利投入實際工作。
這裡所提的建教合作,指的是建立在以培養實務經驗為目的的理念上,能真正以三年的時間去學就專業技能(如北美區的技能職訓中心,學員結業後有正式執照,而業界依照錄用,或如日本之技匠分級,依其技術、經驗,分級訂定期持證等級)。裝修工程之專業技能,多數建立在臨場所見、所聞,而不是一些空乏的理論。而建教之目標,更無法寄託於一般企業或所謂的工作隊。所以,配合的對象應是與當地的「職業工會」或「裝修公會」較為理想。(《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筆者曾於2001.5於《台灣裝修市場之現況分析》一文中提到,「台灣因工作自由、遷徙自由,而使得南工北運,以致破壞北部裝修市場之工作生態。……此因於工會功能不彰所致」。事實上,工會的功能在台灣幾乎沒有真正的發揮及應用,這是相當可惜的。這方面;美國的地區工會組織,是一個值得中國借鏡的良好示範。正常的工會應該有下列的基本功能:
l、保障會員的工作權、防止非法勞工的出現。
2、會員技術能力之鑑定。
3、掌握地區工作資源、促進人力資源流通。
4、傳播新技術,協助提昇工匠素質,
5、協助新工作隊之成立。
6、協助政府推展政令。
中國的「工會」、「學會」、「協會」、「公會」,多數在政府相關法規中列為「相關組職」,並接受政府委託,協助執行政策、法令。可以肯定,以其既有之法令、規章,以「工(公)會」、「協(學)會」的配合教學,應該具體可行。
養成中期的學生,在學習完成應有的基礎
以高職程度的養成教育方式,去培養一位裝修工匠而言,幾乎不能不配合所謂的「建教合作」(產教結合),但這個建教合作的架構,應有別於台灣曾施行之模式。台灣職校施行建教合作之目的,多數為了配合協助部分無經濟能力的求學者,完成進修目的,而不在於取得實務經驗,以利投入實際工作。
這裡所提的建教合作,指的是建立在以培養實務經驗為目的的理念上,能真正以三年的時間去學就專業技能(如北美區的技能職訓中心,學員結業後有正式執照,而業界依照錄用,或如日本之技匠分級,依其技術、經驗,分級訂定期持證等級)。裝修工程之專業技能,多數建立在臨場所見、所聞,而不是一些空乏的理論。而建教之目標,更無法寄託於一般企業或所謂的工作隊。所以,配合的對象應是與當地的「職業工會」或「裝修公會」較為理想。(《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筆者曾於2001.5於《台灣裝修市場之現況分析》一文中提到,「台灣因工作自由、遷徙自由,而使得南工北運,以致破壞北部裝修市場之工作生態。……此因於工會功能不彰所致」。事實上,工會的功能在台灣幾乎沒有真正的發揮及應用,這是相當可惜的。這方面;美國的地區工會組織,是一個值得中國借鏡的良好示範。正常的工會應該有下列的基本功能:
l、保障會員的工作權、防止非法勞工的出現。
2、會員技術能力之鑑定。
3、掌握地區工作資源、促進人力資源流通。
4、傳播新技術,協助提昇工匠素質,
5、協助新工作隊之成立。
6、協助政府推展政令。
中國的「工會」、「學會」、「協會」、「公會」,多數在政府相關法規中列為「相關組職」,並接受政府委託,協助執行政策、法令。可以肯定,以其既有之法令、規章,以「工(公)會」、「協(學)會」的配合教學,應該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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